作者: 楊穆郁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3年7月10日 上午5:30
工商時報【楊穆郁】
變更交易和一般交易最主要的差別,在於被列為變更交易股票,除了零股交易,或證券商以違約專戶賣出股票之外,申報委託買賣變更交易股票前,證券商應向委託人收足款券。
目前一般交易股票,於成交之後採T+2交割方式,也就是在成交之後第二日(營業日)之規定期限內(目前限T+2日上午10時前),銀行帳戶、股票存摺中有成交股票之金額或證券即可;但變更交易方法,則必須在申報買賣前預收款券。
目前證交所營業細則相關條文規定,有以下情事者,上市股票得變更交易方法: 一、最近期合併財報顯示每股淨值低於5元。
二、在會計年度結束逾6個月仍然未召開股東常會完成。
三、公告並申報最近期合併財報,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。
四、上市普通股未達已發行普通股總數25%,而且未達6千萬股及淨值不到6億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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