亞洲星短代徵證交稅 判罰5倍

作者: 記者張國仁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 – 2013年7月9日 上午5:30

工商時報【記者張國仁╱台北報導】

亞洲星投資公司購買股票應代徵證交稅,卻短代徵次數多達75次,雖然短代徵稅額才20萬元,但因違章情節嚴重,遭稅局重罰短代徵稅額15倍,但因證交法修正罰鍰,改為罰5倍,該公司仍然不服,但法院判其該罰。

亞洲星投資公司是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的證券交易稅代徵人。民國93年7月1日、7月2日亞洲星向林鈞銘等人購入花蓮企銀股票6萬股、1,494萬股,實際成交總金額為43萬8,000元、1億906萬2,000元,應代徵證交稅為為1,313元、32萬7,161元,已代徵稅額503元、12萬5,695元,短徵稅額810元、20萬1,466元,合計20萬2,276元。

亞洲星的短代徵行為,經臺北市調查處查獲,通報台北國稅局審理違章成立,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2,276元外,並就93年7月2日轉讓股票時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20萬1,466元處15倍罰鍰,計302萬元。

亞洲星認為,國稅局的處分,逾越法定裁量範圍,請求判處撤銷台北國稅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。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,亞洲星在93年7月2日短代徵次數達75次,短代徵證交稅達20萬1,466元,情節嚴重,不適用減輕或免罰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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